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股权转让涉税相关问题

2015-06-11 11:37: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1999年11月甲公司以土地170万元和机器设备10万元向乙公司投资,占其49%的股份,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于2001年7月甲公司以平价方式,即180万元(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土地170万元,机器设备10万元)将其持有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问题1,甲公司投资乙公司时涉及那些税收,如何计算?

问题2,甲公司转让其持有乙公司股权给丙公司时又涉及那些税收,如何计算?

备注:以上问题时间和金额都是真实的,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城区,请老师考滤文件的时效性,急!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在投资的时候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应地,免征了营业税,自然就免征了城建税和教育费和附加。如果你向房地产企业投资,则要交土地增值税。

2、如果股权再转让出去是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的。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将投资的土地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仅被投资人将所开发的房地产再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在以土地投资时也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行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将投资的土地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仅被投资人将所开发的房地产再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在以土地投资时也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行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