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行业在购地时包括地块上的酒店,公司将酒店进行租赁,签订2年的合同,但是实际承租人只支付了10%定金,其他租金都没有缴纳,出租方按月计提了租金并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至合同截止日期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后出租人进行起诉,但最终承租人公司已倒闭,法人也无资金缴纳租金,租金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如出租人核销坏账,之前计提租金时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请给出具体执行税务政策。
另外此酒店最终是要拆除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至拆除这段时间,酒店无人经营,也无人使用,请问这段时间的房产税是否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对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贵公司所说的退税款情况,在税法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房产税由房子所有人缴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