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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赔款

2015-06-18 21:54:42
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我公司在(企业,独立法人)因政府引水工程(公用事业),由地级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沿路拆迁与绿化赔款,赔偿内容有绿化与青苗,道路、建筑物、房屋等。请问:

1、青苗绿化的赔款是否只需要赔偿标准计算单、合同、领导小组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列支。

2、道路、建筑物、房屋的赔款是否必须要受益方去税务代开发票。如果是,税率是多少。

3、国家税务局关于拆迁的纳税与开票规定的文件有哪些,请提供文件名及文件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青苗绿化的赔款可以赔偿标准计算单、合同、领导小组的收据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列支。
2、道路、建筑物、房屋的赔款需要受益方去税务代开发票。税率是5%。
3、国家税务局没有关于拆迁的纳税与开票规定的文件,请参考广东省的文件。



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3号)规定: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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