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现已完工,房屋的面积包含住宅、商业、地下室、物业用房、设备房等,请问在结转成本时,房屋面积是否按可售面积计量,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内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房地产所得税规定,若达到了结转销售收入条件,就要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成本,在计算当期成总成本时,先由总成本除以总可售面积计算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再由这个单位成本去乘以已售面积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成本。
具体如何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