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2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请教老师,企业资产重组的不动产是自建的,发生上述转让行为,是否补交建筑业3%的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需要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