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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总机构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开票可行吗?

2015-07-02 10:08:4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与外地集团公司(有资质)签订了建安合同,但是由集团公司本地分公司(没有资质)施工,发票由集团的本地分公司开具,这张发票是否能入账,还是必须要由外地集团公司开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可以在合同中确定总分包关系。《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3、请商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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