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持有一处房产,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5年租金,请问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应该分别如何进行纳税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纳税人预收到租金款项的当天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一次性计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这是房产税的一般规定。
税法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从以上可以看出,营业税和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得税分期缴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