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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成纳税和营改增的问题

2015-07-06 10:41:35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农产品交易所,主营收入是收取会员的席位费、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我们在省外建立独立核算的区域中心,他们帮助我们发展当地会员,会员只能通过我们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我们和区域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收益分成比例,如会员交纳10万元席位费,我们开具10万发票,按协议我们收入2万元,另外8万元返给区域中心,区域中心给我们开具8万发票。按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我们应该交纳10万元收入的税收,如果我们扣取了区域中心8万元收入的税收,他们就得负担双重税收;如果我们不扣取区域中心的税收,我们收益减少。我想咨询:一、我们是否能按劳务分包处理,只承担2万元收入的税收,如果可以,相关的支撑文件;二、七月一日开始实行全面营改增,我们交易所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贵公司的上述业务因为是全额开具的发票,所以需要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按劳务分包处理。因为上述业务不属于劳务分包的范围。但是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差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您好,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文件还没有出台,所以具体范围还不清楚。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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