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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产无租提供给关联方的涉税问题

2015-07-09 09:39:58
提出如下问题:
自有房产无租提供给关联方经营用涉及哪些税?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件》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无租提供给关联方经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无租使用没有取得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交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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