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发生委托贷款一笔,根据《委托贷款合同》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委托贷款合同即将于8月25日到期(2014.8.26-2015.8.25),根据双方股东意见,将此笔委托贷款到期后进行展期,三方签订新的《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8月25日,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24个月。原《委托贷款合同》于2015.8.25到期后执行《委托贷款展期合同》,我单位本息于2016.8.25收回。请问在原《委托贷款合同》2015.8.25到期后我单位是否要缴纳2014.8.26-2015.8.25一年期限利息的营业税?还是在2016.8.25一起缴纳2年的营业税?望及时回复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没有专门的规定,具体要看主管税务局的理解执行裁量力度。实务中的做法一般是在2016.8.25一起缴纳2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没有收展期前利息,所以可以理解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在2016.8.25一起缴纳2年的营业税。
2.建议和主管税务局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