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有一处闲置房屋对外出租,按合同规定预收了两年的房租,请问老师我公司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内按月分摊确认收入,上缴营业税、房产税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不动产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企业所得税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3、房产税可按受益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