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与某假日宾馆合作经营旅店,具体是这样的操作的:我公司将自己拥有的住宅改为宾馆,由该假日酒店对外以其名义统一经营,我公司与该酒店按照营业收入(该营业收入扣除营业税及其他合作方如携程网等的推送费后的金额)4:6分成。例如,假设8月份营业收入为20万元,扣除营业税后的金额为18.88万元,我公司按比例应分的收入为18.88*40%=7.552万元,我公司向该酒店提供收款收据,而不提供发票,同时我公司分得的者7.552万元是否再缴纳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合作方已经将我公司应分的营收代扣代缴过营业税金了,故所分得的者部分营收不再缴纳营业税,但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这样理解对吗?或者这种合作业务该如何从税收方面操作,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是该合作关系能购继续下去。期待着您的答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的此问题涉及到税收筹划的内容,根据俱乐部规定,此类问题不属于本答疑的范围,您可以联系当地纳税人俱乐部,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个人理解,贵公司的此行为相当于以房产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从居民企业分回得股息红利,免税”则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