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给房地产开发商供应商品混凝土,开发商因资金紧张,要求用他们开发的房产抵款。因我公司拿着房产也没用,于是想抵给砂石材料供应商。为了简化频繁过户手续,我们就要求开发商将房直接过户给砂石供应商。我公司与开发商签定有以房抵款协议,又与砂石供应商签订以房抵顶砂石款的协议。在出具发票上,我公司向开发商开了发票,砂石供应商向我公司对应开了发票的。从账务处理上,是乎是应收应付对冲。但是,这种以房抵款再转抵款是否漏掉了按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问:这种以户抵款方式是否妥当,这些过程涉及哪些税收,有何税收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妥当。有税收风险。
2、此业务对你公司来讲:
1)收回债权环节,应分解为收回债权与购进房产两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偿还债务环节,应分解为偿还债务与转让房产两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3)购进环节涉及契税、印花税,转让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