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年初向关联方借款3亿元(1年期),借款年利率4%(未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末支付了1200万元利息费用,企业实收资本400万元。请问,这1200万元的利息费用可以全额进费用不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超过以上标准的部分是需要调增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