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集团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银行作为主承销商进行发行,属于债券性质。筹得资金供下属公司使用,是否属于统借统还范围?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两文,要认定为统借统还借款,我读到了三个关键点:
1、集团公司统一借款,统一还款,分拨下属单位。
2、集团公司同利率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
3、由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经办相关事宜并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具体您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统借统还请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