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内蒙古投资建设煤电路一体化项目,当地国土部门已于项目建设前对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面积补偿标准进行公告.我公司按照政府标准将补偿款支付国土部门,之后再征拆进展中,当地村民要求超标准进行补偿,我公司拟提高部分征拆土地的补偿标准,但当地国土部门回复高于标准支付部分国土部门不认可,由企业自行支付给村民,若我公司直接将补偿款项支付村民,可否以与村民签订协议、付款明细、村民领款明细、银行回单等作为入账依据?是否需开具营业税发票?入账后此成本在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因为村民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所以地税是不能给个人开具发票的。2、公司将与村民签订协议、付款明细、村民领款明细、银行回单等作为入账依据是可以的。一般企业拆迁与村民签订的上述文件税务机关是认可的,且税前也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支付款补偿高于当地标准。因为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式不同,建议贵公司与税务机关再确认一下。以免支付后不能税前扣除。
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