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是餐饮行业,公司收到因客人及员工打坏餐具的赔偿金,都是直接列入营业外收入,没有交营业税。现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时,要求我司就这部分赔偿金收入,作为价外费用交营业税。请问老师,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吗?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