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家农业公司,从当地周边农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从事蔬菜种植、观光、采摘项目。公司后来建有十来座蔬菜大棚,自已使用了一部分外,准备将其中的几座大棚和部分土地出租给周边的农民进行蔬菜种值。对于这块转租给农民从事种植的土地和大棚的租金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我查到个文件:《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我觉得土地出租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应该是免营业税的,请老师答复我公司是否符合上述免税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此项条款前提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适用于此文件,从而不免征营业税。贵公司不适用此规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