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借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资金来源是公司的银行贷款,请问收取的利息要交营业税吗?如何处理可以适用母子公司统借统还方式免交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母子公司利息扣除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公司向外省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借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资金来源是公司的银行贷款,请问利息税前扣除有限制吗?,如果有,如何规避在税前全部扣除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照以下规定,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01
字体: 【大】 【中】 【小】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贵公司需要给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是统借统还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所有的借款都可以免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