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A公司从B公司获得土地的过程
1、2009年12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项目土地转让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中关于土地转让对价的约定如下:
双方同意共同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XX项目土地进行评估,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以A、B双方及主管税务机关 均认可的评估价格为准。土地评估价格为8178万。同时乙方同意待XX项目土地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以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写字楼物业(毛坯房〉抵付上述土地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致后根据本协议原则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2、2010年3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预购协议》。
《预购协议》中明确:
(1)经双方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土地评估价格为8178万,B公司同意以8178万将土地转让给A公司。
(2)A公司同意B公司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三个月内,以8178万的价格购买15000平方米写字楼,且“无论到时房屋市场售价如何变化,销 售价格均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成交。”
3、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8178万土地款,双方各自缴纳税费办理了土地过户;然后,B公司又向A公司预付了5000万元预购房款,待项目取得预售证后三个月内,A公司将再收取剩余房款3178万,并按8178万的总价与B公司签订15000平方米写字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A公司以8178万与B公司签订15000平方米写字楼的税务问题
问题:A公司按2010年约定的价格,以8178万的总价与B公司签订15000平方米写字楼《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计算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要求按公允市价调整房屋价格,我认为不合理。第一,因为A公司和 B公司并非关联方,价格是经过双方多轮博弈得出的结果,我们认为就是市价。第二、市场价格应该参考土地转让框价协议签订时间,也即是2009年12月份的市场价格。我的理解对吗?请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参照商品房预售情况,您的理解是对的,但是该项业务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来规范,应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建议再和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