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拿下一块地(两安用地),土地出让协议约定我司需无偿返还街道管委会1万方商业物业(该土地上)并办理好产权证。请问:
1、该行为是否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如是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怎么确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2、计入土地成本的金额是实际开发成本,市场价值还是计税价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依据《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3、计入土地成本的金额以实际开发成本做为入帐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