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然人甲承包一运输公司下属的汽车修理车间,并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账簿并入运输公司核算,如果甲是运输公司职工,年底取得30万元承包所得,是否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如果甲与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否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除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依据的税收法规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甲属于贵公司员工,那么年末贵公司向其支付的30万承包费用可以做为工资薪金进行核算,个人不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在向其支付30万承包费用时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即可。
2、个人与运输公司没有关系,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7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税。依据该规定个人只需要交纳个税,不需要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