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关于公司的业务有个疑问需要您解答,非常感谢!!
母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融资了一笔资金(融资用途写明了用于子公司),投给子公司的某个项目,融资成本由子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操作才合法合规?母公司是否涉及相关税费?
1.母公司融资的资金投给子公司是否要办理借贷手续,是否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
2.如果必须办理委托贷款,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母公司向投资方支付利息,母公司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是一样的,没有增值,母公司是否要交营业税或其他流转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与银行签订的是统借统还贷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应有各下属单位用款额度的条款)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否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严格意义上讲,即使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行为,也应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进行。因为我国金融法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进行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