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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税率。理论上,贵公司所属代建业务税率不明确;实务中具体看主管税务局的理解裁量,一般为3%或5%(被理解为5%居多)。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贵公司代建业务按照什么业务缴税,与主管税务局的理解执行关系很大。 3.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提醒贵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贵公司对部分预收工程款在公司机构所在地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等。 4.建议与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局以及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确认,避免重复纳税或漏税。 谢谢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