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矿产品开采加工单位,销售矿产品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矿产品运输至收货单位后,我方根据取得的对方计量单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基准价计提销售收入,但由于矿产品需要化验质量,且售价与化验结果密切相关,因销售当月无法取得对方经化验后开具的销售结算单据,故无法开具发票结算,故当月没有申报增值税,此做法是否可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做法可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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