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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EPC合同有关营业税问题

2015-09-09 11:57:39
提出如下问题:
1、营业税营业额中不含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其中设备,四川省是否有新的设备清单。

2、总包EPC合同,其中P(设备及设备相关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事项,缴纳增值税。

3、总包业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目前增值税相关规定,动产设备都允许抵扣增值税,如果将总包方式作为营业税应税范围,那么业主将无法抵扣增值税,有无相关方面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各州地税局确定。”
2.其中P(设备及设备相关材料)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事项,缴纳增值税,前提是要将总包合同分拆,即把P(设备及设备相关材料)拆为供货合同。
3.(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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