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总部在省会,下面市县有分公司,下面市县的服务合同都是与总部的名义签的,上次您的回答是总部开票总部缴税。现在是下面市县的税务部门说劳务是在当地,要求在当地交营业税,那这样总部开票,当地交税,总部属于虚开发票了,如税务所说是不是只能是当地分公司开票税款当地交,这样的话款项了只能是转入分公司银行户了,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讲究属地原则,所有的应税劳务,都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从以上可以看出,只能在当地开具发票,由分公司收款。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如有疑问请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