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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山井下充填物耗用材料进项税

2015-09-15 17:37: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是一个铁矿石开采企业,从事矿石井下开采,铁矿伴有铜矿,开采方法是填充法开采,现税局进行纳税评估,认为填充用水泥等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请问老师,有没有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9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基础上适当修改、完善,便于理解、运用,操作性更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与其它货物基本相同。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充填物耗用材料进项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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