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由于货运任务较多,部分货物运输任务交由其他三家小运输物流公司运输,我公司对客户开具11%增值税发票,对三家小运输对结账时,收到他们开给我们的11%运输增值税发票抵扣。这个符合营改增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外委给其他运输公司从中赚取运费差价的行为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改增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增值税税率6%。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