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所属子公司A公司向B公司借调人员为A公司服务,(AB公司均为物流服务企业)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均在B公司,A公司按月向B公司支付借调人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A公司将所支付的费用进企业人工成本,B公司做代发工资、代缴保险,B公司无增值。请问专家这种借调关系和支付办法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涉税风险。如果不行那该如何规范处理?急问!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上述文件操作:
1、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应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3、由劳务公司给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
5、B公司应有劳务派遣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