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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2015-09-18 13:00:1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A公司于2010年将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B公司,取的B公司15%股权,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90万元,评估价值160万元,2010年投资入股时A公司根据财税【2012】191号文件缴纳了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未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2015年A公司将该15%的股权以160万元全部转让给C公司,请问,2015年A公司转让15%的股权时需要缴纳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
1)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第191号)。(转让方)

2)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0.5‰税率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合同双方)

3)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为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理论上讲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但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时不排除税务机关依据下文征收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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