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建筑业存在总分包的情况,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了工程发票,总包方在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后,总包方申报营业税时能否就分包方已开发票金额相应的营业税进行抵扣,进行差额纳税。在这方面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实施细则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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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司
发生应税劳务的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