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伴生金缴增值税

2015-09-23 10:02: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铅锌有色冶炼加工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8号),已办理相关伴生金副产品如阳极泥、冰铜等的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根据国税局的批复,我公司已执行金的销售免征增值税。但今年国税局评估科却说我

公司应对含金原料做进项税转出,因为铅锌矿粉中含金在1%以上的金才计价开发票,而含量在1%以下的不计价。我公司认为不管采购计价与否,所有销售伴生金产品里的金都应免税,而税务局认为超过原料中计价金数量以上的金的销售,要根据这部分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乘以矿粉采购额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请问是我公司做法对还是税务局说的要做部分进项税转出对。请尽快回复为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免税产品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我的理解是贵公司销售金产品免增值税,那么购进含金原材料中的进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回复
贵公司采购的含金原材料中涉及金计价的部分是0税率的票,而金不计价的部分原材料是不是用来冶炼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金属,承担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专家回复
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一下。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