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大业主)B(房企)C(房企的子公司物业)D(租户).
B与A签定房屋(写字楼)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期为2015年10月.
B与C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交付之前).
A与D签定租赁合同,其中有条款说明物业管理费由C收取.
但因多种原因不能按期完全交接,各方沟通在不完全交接的情况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是需要收取的.但是这个时候怎么签定合同呢.A企业未交接前暂不愿意和C签定托管合同.
可是在B还没有交给A的时候,A与C签定委托合同.也说了由C收物业管理费呢?这个合同可以支持到收款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进行管理而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必须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不能委托收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