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回迁户要开票并办证,开发商对于这类房屋开票金额如何确定?
拆迁面积与安置面积一致,怎么确定开票金额?
拆迁面积大于安置面积,补偿对方一部分钱,如何确定开票金额?
拆迁面积小于安置面积,收了对方部分钱,如何确定开票金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开发商对于回迁房屋开票金额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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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