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现有一项促销政策,即客人预存3000元送两张免费房券。请问,一、客人实际入住消费时是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收到预存款时,因为酒店在客人入住才提供应税劳务,并按实际消费金额向客人开具发票,这样理解对吗?二、酒店应纳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多少?有财务人员认为两张免费房券应视同销售,因此酒店应按3600元缴纳营业税(假设房价为300元/间)。但是我认为赠送属于商业折扣,房价应理解为降低至250元/间(类似买一送一),按客人当日入住数量乘以优惠房价向客人开具发票,实际计税基数合计仍为3000元。是否正确。
望答复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您的理解是正确的,预存房款先不确认收入,等客户入住时才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2、用于两张免费房券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