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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2015-10-12 15:49:39
提出如下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提至3万元。

财税[2013]52号;配套政策——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本公司劳务派遣费(代理业):开票收入143598.26元(收入总额)减工资和社保费136112.09元(减除项)=计税依据7486.17元(管理费)×5%营业税374.31元,由于我公司不是小微企业,那我公司是否也享受优惠政策呢?

因为9月份我公司的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2015年10月12日网报税金时无法上报和缴纳?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请指导.谢谢!



会计分录: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指的是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不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3万元,贵公司的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了143598.36元,远超过3万元了,不应免税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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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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