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来的商铺对外抵押担保1500万,因被担保企业无法还贷款,银行拍卖该房地产企业的商铺铺抵债,可能800万被拍,该商铺贷款时评估价1800万,请问房地产企业该如何财税处理??营业税昨计价??按评估价还是拍卖价??土增昨处理??请附文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营业税按拍卖价为计税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请参照以下文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