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出售公司已经使用的车辆,根据2014年57号文规定,09年前购入的未抵扣的及2013年营改增前购入的为抵扣的按照3%开票,按照2%纳税?2013年营改增后购入的已抵扣增值税的车辆出售,是否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销售方到税务局代开还是,自开,开票类型有没有限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09年前购入的未抵扣的及2013年营改增前购入的为抵扣的按照3%开票,按照2%纳税,这个开的是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2013年营改增后购入的已抵扣增值税的车辆出售,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自己可以开具。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