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现在银行贷款大都采取将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作为中间业务收入,故以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形式与企业另签订协议,请问企业能将银行开具的融资顾问费发票在财务费用进行列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融资顾问费,需要企业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资料并对“融资顾问费”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提供发票,无法证明其行为真实性,不得作为融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