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单位自购原油进行加工生产出石脑油、渣油还有两种自用油
石脑油和渣油对外销售
两种自用油用于继续生产石油磺酸盐
生产的自用油只是属于原油加工中的一个馏分段产出的产品
现在国税局说我们用的自用油要交消费税
石油磺酸盐属于芳烃类产品
我看了一个文件说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的芳烃是免税的
但是没有看到关于我们自用这块的文件
我们原来在另外一个税务局,那里一直说我们是不应该交的
现在转到另外一个税务局了,今年来检查消费税说我们那块自用的应该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情况属于应纳消费税行为,应按规定交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