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家咨询公司,企业的主要开支就是人员工资,金额较大。本来企业是盈利的,但是按计税工资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以后,企业就会形成巨大的亏损,估计明年就难以为继了。请教专家1、计税工资的标准是多少?有调整的新规定吗?2、纳税调整按我的税前利润来确定比例,还是统一按33%调整?3、税法的计税工资纳税调整合理吗?如何税务策划?4、企业将工资化整为零,合理但不合法。可行吗?否则面临倒闭,被逼无奈啊!
谢谢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1、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财税[2006]126号
2、“纳税调整按我的税前利润来确定比例,还是统一按33%调整?”我不太明白你问的意思?你是问税率吗?税率应按纳税调整后的所得来确定。
3、税法的计税工资纳税调整不合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会作修改。税收筹划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您谅解。
4、虚列职工人数对于不少企业已是公开的秘密,小心被查着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