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进口)会计处理,复出口销售会计处理?
主要是关于税金的会计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即: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1)销售收入: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20,7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A、来料加工的核算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3)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a、销售收入同(1)、(2)
b、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称)
c、进口料件外商要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4)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B、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即只免不退)。进料加工贸易则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不但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而且使用的国产料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办理出口退税(即又免又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加工利润计算如下: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
A、进料加工:
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B、来料加工:
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所述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