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软件企业,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近期与客户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已经过科委认定。但科委出具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有些疑问不解。问题1:经过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以什么金额做收入?以什么金额做成本?问题2:技术交易奖酬金是必须要发放给技术人员吗?由谁来发放?如何发放?资金从何而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
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技术交易奖酬金的发放请咨询科委。有关个人所得税见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