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补亏,需要提供鉴定报告吗,有相关文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对于企业亏损,《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这其中的“所得”就有区别了: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这个区别也直接导致了税收实务中对企业亏损的两种弥补方式:税前弥补与税后弥补。我们分别探讨如下:
(1)税前弥补。税前弥补就用税前利润(或利润总额)对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然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优惠政策,符合规定并履行手续后的企业才能享受。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必须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尚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其操办必须履行两道手续:一是年度亏损的确认;二是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年度亏损的确认
企业发生亏损,必须进行确认。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报告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的规定: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该文件明确:在北京地区,亏损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并且,鉴证报告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做出并报送税务机关。不做鉴证报告,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做鉴证报告及不到10万元的亏损,都不允许税前弥补。
具体操办程序是这样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年度,要委托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给企业亏损做《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并报送税务机关。有了这个亏损鉴证报告,税务部门才认可企业的亏损,这亏损才能在以后盈利年度的税前扣除。没有报告,只能在税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