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仓储企业有粮食买卖资质,2007年与港务局签订灌包机租赁合同,有效期10年,租赁期间设备发生的维修等一切费用均不管,2008年购入一台灌包机,直接发到港口,开始工作,给我公司支付3元/吨的机械作业费,我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前税务局查账,提出我公司应开具17%的机械租赁费,我公司翻阅资料我公司为营改增企业,可享受简易征收税率3%,我公司购入设备时税务局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以取得的是机械设备通用发票。但是现在税务局说我公司并非完全的营业税企业,不享受简易征收这个优惠,让我公司补缴11%,(2013.8.1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出的发票),想问问我公司到底属不属于增值税试点企业,适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但一般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如有疑问我们可以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