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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2015-12-26 13:02:08
提出如下问题:
1、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我们家的软硬件共同构成我们的销售产品名称,客户要求只能开产品名称,无法把软件和硬件分别开出明细,只是在备注栏标注软件名称以及软硬件的金额,这样可以正常退税吗?

2、收到的增值税的退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会计分录如何做?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如果这么做的话,我以后使用这个款项用于研发或者扩大再生产,又如何体现单独核算呢?怎么才能体现出这个款项的单独支出核算呢?也就是通过什么会计科目体现?

3、超过3%税负时,超过部分给予退税,有没有时间规定,比如我公司1月份,2月份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负率都不超过3%,3月份超过了3%,但综合3个月的税负率是不超过3%的,这样3月份能不能退税?同理,一年中有其中的4个月不超过3%税负率,其他8各月份超过,全年的也超过3%,如果在超过3%月份的当月进行了退税,到年底税务评估的时候全年应退税的金额比我们实际取得退税金额是少一部分的,这样会不会涉及到补税的问题?就是税务局认为我们多退了税,按全年税负计算的退税金额没有那么多。以上3个问题是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给予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2、可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以利于区分。
3、财税[2011]100号文中提到的“当期”为纳税期限,一般情况下纳税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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