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磷矿生产企业,现有井下巷道建成转为固定资产,请问:2011年26号公告后,井巷不再计提维简费,那井巷提折旧是按原来每吨10元标准计提,即产量法计提,还是按使用年限即直线法计提?26号公告说按所得税规定计提折旧,但所得税法没有关于井巷资产折旧的具体规定,我们想按产量法计提,不知如何计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的规定,贵公司的井巷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按直接法进行计提折旧。建议贵公司调整一下计提折旧的方法。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