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雇主责任险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各地区有差异,问上海市是否可睡前扣除?相应的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所以上海市也不能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