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售09年1月1号以后购入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税,那么发票如何开具,是否可以开具专票?购入方是否可以据实抵扣进项?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这类业务的优惠?请专家解答,并提供税务政策的文件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售09年1月1号以后购入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开具专票,购入方可以据实抵扣进项,按适用税率征税即是指可以开具专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特定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